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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任干部7名干部公示大庆市新任领导班子_黑龙江拟任干部7名干部公示

tamoadmin 2024-08-14 人已围观

简介1.黑龙江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公布2.葵花药业高管名单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4.2013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竞争性选拔5名科级领导干部公告5.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6.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的发文办理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

1.黑龙江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公布

2.葵花药业高管名单

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4.2013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竞争性选拔5名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5.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6.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的发文办理

黑龙江拟任干部7名干部公示大庆市新任领导班子_黑龙江拟任干部7名干部公示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八)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其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项目生基层服务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2月。

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录用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以下简称《招录》),有关报考政策规定、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报考者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以下简称《咨询电话》)。

《招录》《报考指南》《咨询电话》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下同)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考主要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注册,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填报信息、选择笔试考区后,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报考者提供虚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2023年2月2日17: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全过程。

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缴费确认。

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3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缴费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上传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减免考试费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中《报考指南》。

逾期不办理网络缴费确认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职位的招录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原则上缩减、合并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报考职位被取消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者缴费确认后,请于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4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参考。

申论科目试卷分为三类,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分别命制试题。

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设置专业科目加试的职位,报考者须参加相应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相关考试大纲可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2.时间和地点。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后,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打印成绩单。

笔试总成绩按100分计。

一般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有加试专业科目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

(二)面试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录职位录用人数1:3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按比例确定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符合条件的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并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

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录职位,原则上可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它与职位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审查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发布的《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面试原则上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哈尔滨市直机关部分职位试行结构化小组面试),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分别命制面试试题,面试成绩按100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人选),并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招录职位只有1人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和考察实施工作。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招录机关将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需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3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凡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如需进行)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五、公示和录用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进行录用前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六、补充录用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将面向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统一补充录用。

补充录用公告、职位等将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发布。

特别提醒:

1.请报考者务必下载附件,认真阅读附件中招录、报考指南(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本公告文本内容有同等效力)等资料,详细了解本次招录条件和有关要求。

因未认真阅读上述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期间,请广大考生在选择职位后,尽快完成报名,避免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仓促报名,导致因信息填报不全、不准或资格条件不符、网络拥堵等问题错失报考和改报机会。

3.报考者需随时关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发布的公告和通知,保持通讯畅通。

若更换****应及时告知相应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因个人原因错过招录任何环节的,责任自负。

4.报考者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按照有关要求取切实必要的防疫措施,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5.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凡有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2023年1月17日

附件:1.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省市级综合管理类).xlsx

2.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县乡级综合管理类).xlsx

3.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行政执法类).xlsx

4.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doc

5.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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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公布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葵花药业高管名单

2023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

笔试时间见准考证,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八)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其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项目生基层服务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2月。

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录用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

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以下简称《招录》)。

有关报考政策规定、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报考者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以下简称《咨询电话》)。

《招录》《报考指南》《咨询电话》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ljsgwy.org.cn下同)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考主要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注册,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填报信息、选择笔试考区后,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2月2日17: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缴费确认。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3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缴费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上传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减免考试费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中《报考指南》。

逾期不办理网络缴费确认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职位的招录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原则上缩减、合并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考职位被取消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者缴费确认后,请于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4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参考。

申论科目试卷分为三类,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分别命制试题。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设置专业科目加试的职位,报考者须参加相应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相关考试大纲可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2、时间和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笔试结束后,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打印成绩单。

笔试总成绩按100分计。一般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有加试专业科目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

(二)面试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录职位录用人数1:3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

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按比例确定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符合条件的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并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录职位,原则上可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它与职位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审查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发布的《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面试原则上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哈尔滨市直机关部分职位试行结构化小组面试),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分别命制面试试题,面试成绩按100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人选)。

并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招录职位只有1人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和考察实施工作。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需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3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凡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如需进行)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五、公示和录用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上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六、补充录用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将面向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统一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等将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发布。

特别提醒:

1.请报考者务必下载附件,认真阅读附件中招录、报考指南(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本公告文本内容有同等效力)等资料,详细了解本次招录条件和有关要求。因未认真阅读上述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期间,请广大考生在选择职位后,尽快完成报名,避免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仓促报名,导致因信息填报不全、不准或资格条件不符、网络拥堵等问题错失报考和改报机会。

3.报考者需随时关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发布的公告和通知,保持通讯畅通。若更换****应及时告知相应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因个人原因错过招录任何环节的,责任自负。

4.报考者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按照有关要求取切实必要的防疫措施,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5.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凡有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

本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2023年1月17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1、26家企业的董事长关彝女士是中国国籍,没有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学士学位,现就读于长江商学院EMBA。2012年获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2016年获黑龙江省五一妇女奖,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2年加入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广告部副总经理、市场管理中心总经理、葵花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彝女士自上任以来,通过品牌运营、市场管理、大品种策划等创新模式,逐步推进公司小葵花品牌战略发展规划,推动公司小葵花儿童药成为儿童药领导品牌。

2、关

关担任18家企业的董事长兼董事

关女士,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年出生,学士学位。曾任黑龙江向日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部长、财务总监助理、重庆省经理、向日葵药业集团(伊春)有限公司总经理、向日葵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向日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五常向日葵阳光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拟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张权在三家企业担任董事

,董事张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他生于1941年,大学学历。曾在五常县、松花江经委、五常市委工作,任向日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日葵集团董事。

4、关燕玲担任9家企业董事

关燕玲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五常市优秀劳动模范,第34届哈尔滨市劳动模范。曾任武昌市委老干部局局长。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日葵集团董事、哈尔滨向日葵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拟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5、贾在某企业担任董事

贾女士,1965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黑龙江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仁达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拟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6、刘天威在12家企业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天威先生,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博士学位。他曾在五常市常宝镇财政所工作,现为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拟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张晓兰在8家企业任职

董事&副总经理

张晓兰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出生,高中学历。曾任黑龙江向日葵药业有限公司经理、副总经理、供应部主任。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向日葵集团董事。

8、吴淑华担任五家企业董事

董事吴淑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武昌向日葵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淑华女士于2015年3月25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9、何国忠是两家企业的董事。何国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1951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五常市检察院检察长、松花江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长。拟任向日葵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0、吴国祥在8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吴国祥先生出生于1980年,中国人,没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长江商学院EMBA。他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授予劳动模范和企业管理专家荣誉称号。他现为铁力市人大代表、工商联副、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投资顾问。曾任葵花药业集团总裁秘书、总经理,葵花药业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西销售经理,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庐陵制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葵花药业集团(伊春)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向日葵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竞争性选拔5名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组织开展人力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六)人才流动开发处。

拟订人力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

(七)人力市场处。

拟订人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市场发展状况、人力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四)工资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网络化管理;对地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二十二)技工教育处。

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处。

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

(二十四)基层工作指导处。

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维权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五)创业指导处。

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

(二十六)职位管理处。

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省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八)考核奖惩处。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九)培训与监督处。

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三十)外国专家工作处。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十一)引智项目管理处。

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

(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

承担人力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

(三十三)信访工作处。

拟订人力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或突发;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三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14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长36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47职。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会计职称考试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考试文件制发、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组织考试、阅卷和成绩上报、进行考试总结等工作;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负责考试合格证书和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发放等工作。

(三)撤销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省对俄人才中心,其所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划入厅机关,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收回。

(四)省社会保险局、省医疗保险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省劳动仲裁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划入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五)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力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按照伊春市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市委决定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选拔职位

(一)范围

本次选拔面向铁力市选拔。

(二)职位和数量

1、正科级职位1个: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2、副科级职位4个:老干部局副局长,工商联副,安监局副局长,桃山镇党委副书记。

二、资格条件

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干部除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1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报正科级职位的应任副科级2年以上(2011年7月1日前任职);报副科级职位的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报考的人员,除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外,还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通知(试行)》规定的“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不含试用期”等资格和条件。

三、程序与方法

市委成立铁力市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竞争性选拔工作。选拔工作从9月初开始,到10月上旬结束。基本程序是:

1、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推荐在征得干部本人同意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推荐;个人自荐由干部本人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名。报考人员可直接到组织部领取《铁力市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

报名时需提供、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2寸免冠同版照片4张(附电子版)。报名材料要真实、清楚、有效,发现弄虚作者取消考试成绩或任用资格。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每人缴报名费100元,用于购买试题及聘请专业教师评卷。

报名时间:9月2日至9月8日

报名地点:铁力市委组织部档案室

资格审查时间:9月2日至9月10日

报考正科级岗位的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低于6人的取消该职位选拔。

报考副科级岗位的人员,不确定具体报考岗位,只填写报考意向。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综合考试成绩、工作经历、岗位匹配度、报考意向等情况,提出任用初步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合格人员发放准考证。近三年曾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及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人员不得报名。

2、笔试。笔试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结束2天后,笔试成绩在骊都党建网上(://60.15.40.141/)公布。

笔试时间: 9月14日

3、面试。面试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 9月21日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在市电视台、市网站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不良反应者,进入资历评价和组织考察环节。

4、资历评价。资历评价内容包括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和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四部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价打分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资历评价。资历评价量化成绩满分为100分。

5、组织考察。考察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对考察对象工作实绩、发展潜力及与所报职位匹配度的考察了解。在定性分析考察结果的同时,将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进行量化,计算形成考察成绩。考察成绩满分100分。

笔试、面试、资历评价和考察成绩,按3:3:2:2的权重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选拔的拟任人选。

6、研究决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将拟任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7、办理任职手续。选拔的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四、工作监督

本次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全程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2282514 2282255

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的发文办理

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为了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施展才华,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

2011年全省选聘87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地)选聘名额见《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选聘资格条件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2、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3、思想作风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4、志愿到农村工作,身体健康。

5、年龄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三、选聘任职岗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预备党员或非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四、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和聘期满后享受《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和《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中央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人按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各地在就业专项补助金中支付。

3、符合国家和我省助学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本息由国家和省代为偿还。

4、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报考事业单位的按照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享受加分政策。

5、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研究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贫困县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8、聘期内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

9、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待遇。续聘的大学生纳入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五、管理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2、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引导、鼓励、扶持其自主创业、自主发展、自主择业。《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

3、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4、聘期内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和代偿助学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网上报名(6月21日至30日)。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省内各高校发布本公告,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网址:龙江先锋网(.ljxfw.gov.cn)。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网上流程自愿申请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市(地)。报名时下载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笔试时上交一份);需上传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版照片(白色或浅色背景,JPG格式),并在报名截止前取网上缴费的方式交纳100元考务费。报名于6月30日前结束。

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黑龙江籍毕业生报名选聘生源所在地的岗位;非黑龙江籍毕业生可以自愿选择选聘地区报名。

2、资格审查(7月1日至7月10日)。各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报名审查登记表》的考生信息,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各市(地)委组织部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公布审核结果。考生可及时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考生于7月13日至16日期间凭号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3、笔试筛选(7月17日)。报名人数多于选聘名额时进行笔试筛选。由市(地)统一组织报考本地考生参加笔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以市(地)为单位划分考区。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参加考试人员多于报考地选聘人数1.5倍的,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市(地)岗位数1﹕1.5的比例确定面谈考察对象;不足1.5倍的,参加考试人员均作为面谈考察对象。笔试时考生需携带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交市(地)进行资格复核。

4、面谈考察(7月25日至30日)。由市(地)委、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面谈考察。面谈考察时,考生需携带、毕业证,由各市(地)进行资格确认。各地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之后,由市(地)负责组织拟聘人选体检。体检合格的,由市(地)对选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查实不适合作为选聘生的,及时进行调整。因体检、公示不合格出现拟聘岗位空缺;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按报考本市(地)的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人员在本市(地)内进行公示。

5、签约派遣。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拟聘人选由市(地)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市(地)按照批复意见商县(市、区)确定拟聘岗位,以县(市、区)为单位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合同,一式三份,选聘大学生、县(市、区)委组织部各一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一份。

6、培训上岗。由省委组织部、各市(地)委组织部对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后,由各市(地)安排选聘对象与聘用单位对接,选聘人员上岗。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设立选聘工作服务电话。选聘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咨询服务电话:0451-53637465。市(地)服务电话见《名额分配表》。

附件:

《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分配表》.rar(2.48 KB)

《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查登记表》.doc(41.5 KB)

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1年6月20日

为了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根据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省和省办公厅文件(以下简称省文件)发文办理工作规则如下:

一、省文件发文办理工作基本要求

在省文件发文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切实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努力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

二、省文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省文件主要有16种(省令、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函、黑政综、黑政发电、黑政明传、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黑政办函、黑政办综、黑政办调、黑政办文、白头文、内部情况通报),其主要格式有以下6种:

(一)《黑龙江省人民令》,用于发布省规章。

(二)《黑龙江省人民文件》有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发电、黑政明传4种,主要用于向院请求指示、批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宣布省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转发院公文;批转省部门呈报省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报告和意见等。

(三)《黑龙江省人民》有黑政函、黑政综、白头文3种,主要用于答复行署、市和省部门的请示事项;省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院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礼仪往来等。

(四)《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文件》有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3种,主要用于根据省授权,传达或代省发布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转发省部门或行署、市对全省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报告、意见;向院办公厅请示、报告工作;转发院办公厅公文,贯彻院办公厅的有关工作要求等。

(五)《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有黑政办函、黑政办综、黑政办调、黑政办文、白头文5种。其中黑政办函、黑政办综、白头文主要用于根据省授权,对省文件和省办公厅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省指示精神和近期重要工作意见;记载、传达副召集研究解决有关工作问题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同有关地方、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昨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其他礼仪往来等。黑政办调(协调纪要),主要用于记载、传达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副委托,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处理某项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案事项。黑政办文主要用于办公厅内部布置工作、任免干部等。

(六)《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通报重要情况,印发省领导在全省重要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话等。

三、省文件审核把关工作分工和职责

凡以省或省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省各部门或省办公厅各处室代拟稿,由省办公厅二至四处和文电处负责审核把关。其中,二至四处主要负责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电处主要负责把好文字和格式关。二至四处与文电处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把好“五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二至四处对公文代拟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1、有无必要以省或省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2、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3、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过去发布且继续生效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4、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

5、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二至四处按要求认真审核代拟稿后,应就是否同意发文、发文形式和修改意见等提出建议。如不同意发文,经请示分管副秘书长或助理同意后,退拟稿单位;如同意发文,二至四处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助理审核批示。对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的,主办工作处还应与有关工作处进行沟通,并提出送审签批的具体建议。对经二至四处审核修改的代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助理主要从全省工作的大局和省的高度,对文稿是否确需以省或省办公厅名义行文;确需行文的是否已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过去发布且继续生效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报副,审批签发。对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的,分管副秘书长、助理还应提出报请有关副审批签发的具体意见。

(三)文电处对公文代拟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1、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3、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四)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电处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文件审批程序复审。

四、省文件审批程序和签发权限

区别代拟稿单位的不同情况,省文件的审批程序分别为:

(一)省各部门代拟的文稿→二至四处审核修改→分管副秘书长或助理审核批示→分管副省工签批→二至四处进行整理→文电处进行格式化审核→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签→常务副或签发→文电处复核→送印。

(二)二至四处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参照省各部门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公厅其他处室代拟的文稿→分管拟稿处室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文电处审核修改→分管文电处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省文件的签发权限为:

(一)凡以省名义制发的上报院的文件,由或常务副签发。凡以省名义制发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性文件或属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的文件,由或授权的副签发;其他内容很重要或涉及面广的,由或常务副签发。

(二)凡以省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的,须由有关副共同审批签发。内容特别重要、政策性很强、影响全局的文件,须经常务副或同意后签发。

(三)以省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省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分管副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以省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五)上报同志批示省主要领导同志办理事项有关办理情况的文件,由审批签发。

五、省文件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并且尽量减少。省与省委、省人大、省军区以及与国家部委的联合行文,应是重要决策的请示和重大行动、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除此之外,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再联合行文,应各自行文。

(二)大力压缩不必要的行文。部门通过沟通可以解决的事项,以及内部通过电话电传可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如15人以下的小型会议、考察调研的行程通知等,不再行文;某些具体工作,通过会议已进行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行文;省直和地市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意见及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经有关领导阅知后,凡无新意,对全局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不予转发。

(三)坚决减少重复发文。省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省一类会议(详见附表)和召开的紧急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外,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发文;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省领导批准后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无论以何种形式已下达的省工作部署和意见、要求等、一般不再行文。

(四)严格控制文件升级。凡省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省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的外,其它会议经省分管领导同意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

省及直属单位会议分类一览表

一类会议

省全体会议

全省工作会议

全省经贸(工业)工作会议

全省教育(招生)工作会议

全省科技工作会议

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

全省财政工作会议

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

全省信息产业工作会议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

全省林业(护林防火)工作会议

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会议

全省生育工作会议

全省环保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

全省公安工作会议

全省监察工作会议

全省民政工作会议

全省司法工作会议

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

全省税务工作会议

全省广播电视工作会议

全省体育工作会议

全省体改工作会议

全省统计工作会议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全省新闻出版工作会议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机关后勤工作会议

全省乡企工作会议

全省粮食工作会议

全省农垦工作会议

全省外事(侨务)工作会议

全省法制工作会议

全省政策研究工作会议

全省国家安全工作会议

全省国土工作会议

全省建设工作会议

全省交通工作会议

全省水利工作会议

全省文化工作会议

全省卫生工作会议

全省审计工作会议

全省政务工作会议

全省驻处工作会议

全省接待工作会议